法制網訊 隨著私家車的迅速發展,有車一族出於情感考慮,會在上下班路上免費順帶同事、鄰居或者在節假日載上親戚、朋友一起出游。然而,一個法律問題卻往往被人們忽視:一旦出了車禍,乘車者受到了人身傷害,損失由誰賠償或補償?
  2014年3月,張某駕駛的轎車免費順帶朋友一起出游,途中不幸撞上了電線桿,發生了導致車上乘員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屬於單車事故,責任認定為張某全責。
  當時由於李某受傷嚴重,已花費醫葯費兩萬多,且目前還在治療中,李某的家人找到了張某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十萬元。但是張某瞭解到保險公司只能賠償車上乘位險一萬元,其餘的九萬元的損失要他自己承擔。張某覺得很委屈於是找到了海寧市海寧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交調會)進行咨詢瞭解,交調會調解員告知他因交通事故使得李某產生損失確實需要由其承擔,賠償數額則需要等李某把傷情治療結束後再結合實際,結算醫葯費和誤工費,但是由於此次為張某好意攜李某出游,故而雙方可以協商並酌情減少賠償數額。
  目前有不少人認為好意同乘下的賠償和普通的客運賠償在數額上應當體現不同,比如酌情減少責任人的賠償數額等。各國立法多規定減免車輛保有人的賠償責任。好意同乘在中國社會當屬普遍,但是無論如何若是出了事故,相應的賠償也是無法免除的,故提醒廣大車友,請謹慎考慮是否順路捎帶其他人員。
   (範玲玲 吳琛禕)  (原標題:好意同乘 出了事故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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